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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苏煤安[2006]27号
【颁布时间】 2006-03-31
【实施时间】 2006-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江苏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5、审批、颁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对符合申请等级的单位,由审查人员填写资质认定审批表,报资质认定机关领导审批,同意颁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领取资质等级证书的通知书;反之,出具不予颁证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颁证后的晋级、延期、变更等工作,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六、各单位领导要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1、落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资质认定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有关文件的精神。
  
  2、对照资质认定条件认真组织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积极进行整改,并客观负责地确定申报等级。
  
  七、以下文件请各单位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法律法规公告栏查阅或下载:
  
  1、《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及附件(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条件);
  
  2、《关于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3、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及附件(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文书范本)
  
  八、凡2006年8月31日前未提出申请的矿山救护队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九、其它事项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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