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驻浙部队: “十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人口计生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低生育水平得到巩固,进一步缓解了人口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压力,为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总结“十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经验,激励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者开拓进取、再创佳绩,省委、省政府决定评选表彰“十五”期间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县、个人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县。 评选范围:各县(市、区)。评选名额共10个。 (二)人口计生工作个人突出贡献奖。 评选范围:长期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从事人口计生理论和计划生育/生殖医学研究的工作者。 评选名额共20名,从各地推荐的人口计生先进工作者中产生。其中,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人口计生工作人员 11名,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4名,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工作者3名,人口计生理论、计划生育/生殖医学研究者2名。 (三)先进集体。 评选范围: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驻浙部队(武警)团以上单位,市和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已推荐评选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县的单位,不再作为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单位。 评选名额共150个,其中县以下先进集体要占50%以上。市级人口计生委先进集体的评选,由各市申报,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根据评选推荐条件,结合五年来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届期评估情况进行评定,不占下达的分配名额。 (四)先进工作者。 评选范围: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干部,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专职人员,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从事人口计生理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研究的工作者。 评选推荐名额共320名(包括评选出人口计生工作个人突出贡献奖20名、先进工作者300名),其中,县以下名额要占50%以上;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领导名额控制在 8%以内;党政领导名额各市不超过1名,原则上推荐县级党政领导,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长期处在全省前列、成绩十分突出的,也可推荐市级党政领导。市级人口计生委领导的评选推荐,由各市申报,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统一进行评定,不占下达的分配名额。 二、评选条件 (一)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县评选条件。 “十五”期间,人口计生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全面完成人口计划和各项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在综合改革、依法管理、宣传教育、优质服务、规划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队伍建设和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出生性别比等重点、难点问题方面工作有所创新或突破,并在所属市的辖区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在系统行业方面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十五”期间荣获过省级人口计生优质服务县(市、区)荣誉称号的。 (二)人口计生工作个人突出贡献奖评选条件。 1.人口计生工作者参加评选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人口计生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自觉执行人口计生政策和“三为主”方针,长期专职从事人口计生工作,为本地区、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荣获过市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或“新时期最可爱的人(育龄群众贴心人)”等荣誉称号。 2.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参加评选的条件:人口意识和国策意识强,重视解决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方面形成新局面,为促进本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要求党政领导主管或分管人口计生工作3年以上,其所在市或县(市、区)的人口计生整体工作水平保持在全省或全市前列。 3.研究工作者参加评选的条件:长期从事人口计生理论的科学研究,在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中有建树,其研究成果对人口计生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或从事计划生育/生殖医学研究,在生育辅助技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生殖健康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新或技术改进,应用效果显著。 (三)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党政领导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口计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计生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及时研究解决人口计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