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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6]24号
【颁布时间】 2006-03-30
【实施时间】 2006-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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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企业分配处
  
  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拟订所监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政策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建立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制度,调控薪酬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相关工作。
  
  (七) 产权管理局
  
  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产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有关工作。
  
  (八)企业改革重组处
  
  拟订所监管企业改革政策、措施,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重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与所监管企业有关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及核心子公司改制方案;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立、解散、清算、关闭破产、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及职工安置等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参与指导所监管企业直接融资。
  
  (九)企业发展规划处
  
  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能;审核所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所监管企业招商引资和境外投资工作;协调处理所监管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十)监事会工作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财务总监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后备队伍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办法;研究拟订向有关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老干部工作。
  
  (十二) 组织宣传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有关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三) 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有关工作;做好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十四) 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教育培训和所监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88名。其中:委领导职数1正4副,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单列编制15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属企业监事会维持现有37名人员(监事会主席10名,专职监事27名)不变。
  
  五、其它事项
  
  (一) 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 省国资委与财政部门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应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国家和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并接受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 现由省国资委管理的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资产),以及离退休人员划归省经济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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