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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党纪[2006]4号
【颁布时间】 2006-03-30
【实施时间】 2006-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建设系统归口各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
  
  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受理群众对省建设厅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和控告。对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要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经主要领导签批后调查处理。
  
  二、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直接受理反映省建设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经请示省纪委、监察厅同意,调查处理反映省建设厅厅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涉及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一般信访举报件,转交厅直属机关纪委调查处理。
  
  三、对反映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转交各市(地)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四、对反映涉及行业管理的信访举报件,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业务处室处理。有关处室向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报《信访举报件办理结果回复单》。
  
  五、对上级要结果的信访举报件,组成专门调查组查办,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要经纪检组、监察室讨论研究,由省纪委驻建设厅纪检组组长签批后上报。
  
  六、对实名举报要采取优先调查、优先结案、优先审理、优先反馈的办法,快查快结;对下转要结果的实名举报件,要确定专人全程指导查办,并限定办结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要向举报人做出说明。
  
  七、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设置举报箱、举报专用电话、举报网址,并向社会公开。
  
  八、凡受理的信访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登记簿,逐件登记受理和办理情况。对办结的信访举报件,及时立卷归档。
  
  九、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坚持认真负责,做到文明接待,热情服务。遵守保密纪律,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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