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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攀枝花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5〕228号)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5]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结合攀枝花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城乡规划是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配置和管治城乡空间资源,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乡建设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县(区)要从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为指导,按照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通过效能监察活动,进一步掌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情况,找出问题症结所在,并通过整改落实,加大规划执法力度,规范规划管理程序,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协调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对象是: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工作重点 1、城乡规划编制、审批情况。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市、县(区)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情况。 3、“阳光规划”实施情况。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4、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规划和建设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目标督查办等联合成立攀枝花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各县(区)要积极开展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专题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和规划展示馆等多种途径宣传本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对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