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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国资委[2006]47号
【颁布时间】 2006-03-31
【实施时间】 2006-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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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须核准事项应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需由董事会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需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核准权限,分别报送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国资委核准;
  
  (六)企业根据会议纪要、主管部门批复或市政府国资委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备或核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年终报备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核销批复、企业会议纪要、企业内部核销审批基础材料(含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相关合法证据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核准事项应报送主管部门核销申请、企业会议纪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报告(应逐笔逐项附报企业内部核销审批基础材料、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须对备案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进行审核,并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进行单独披露。核准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也应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一)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规定申报、经主管部门或市国资委核准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及随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提报的需核销减值准备情况;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五)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决算审计由多家事务所承担的,主审事务所应当对参审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主审事务所对参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披露如下:
  
  (一)参审事务所是否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进行重点审计;
  
  (二)参审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意见及信息披露情况;
  
  (三)参审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的合规性;
  
  (四)主审事务所与参审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存在的差异及原因等;
  
  (五)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企业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向中介机构和市政府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或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市政府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情节较轻的,市政府国资委予以警示并记录在案,情节较重的,停止从事企业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则规定,按要求做好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包括港澳地区)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原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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