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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5〕4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自贡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自贡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5〕46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制订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到2007年年底基本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城乡规划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增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城乡规划编制和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提高,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得到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城乡规划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全面实行,规划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自贡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其任务是了解、收集、汇总全市开展工作情况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1.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1)修编后的《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是否得到切实执行; (2)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可; (3)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覆盖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5)县域及乡镇规划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开展修编工作; (6)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7)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否先规划、后实施。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建立了“一书两证”发放、方案审查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4)市、县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做到了集中统一管理; (5)市域内的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 (6)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7)省上派驻我市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执行情况; (8)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情况。 3.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2)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等制度;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4.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是否存在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实施建设工程的情况; (3)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4)对违反规划的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四、工作安排 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三个阶段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具体按以下步骤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