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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时间】 2006-03-30
【实施时间】 2006-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局反馈。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设置及作用
  
  1.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以下简称专员)分别设在机关有关处室内或分局内;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行政职别为正处级或副处级;
  
  3.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任免,其推荐、选拔、考核、审批与同职级的领导职务相同,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备案;
  
  4.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任免程序,局党组可以调整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担任其他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任职条件
  
  1.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任职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规程等;
  
  3.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5.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主要职责
  
  1.履行有关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工作,受委托负责专项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控并检查整改情况;
  
  2.参与或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建议;
  
  4.完成局或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组织管理
  
  1.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受局或分局委托,在执行煤矿安全监察和参加事故处理等任务时,对局或分局负责;
  
  2.在机关处室的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日常工作由处室管理,在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分局的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可兼任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也可单设,在分局长或分管副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3.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党组织、工会组织关系在处室或分局的党组织、工会组织中,并参加所在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考核奖惩
  
  1.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培训司总局的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其年度考核原则、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和结果的使用,与同职级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相同。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奖惩,依据《公务员法》和总局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煤矿安全监察专员。
  
  第八条 如上级对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有新规定,从新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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