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抓好宣传教育,增强社会效果。监察机关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推动效能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制作展板、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充分调动每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效能监察人人有责的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开展这项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方法,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效能监察。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各自的实际,建立健全效能建设的规章制度,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任务指标、工作程序、工作效率和质量要求、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做出规定,为效能监察提供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同时,就效能监察的工作原则、程序、方式、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等做出规定。从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公示公告制、岗位责任制、AB岗工作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效能考评制、失职追究制等10项制度,使效能监察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四)积极受理投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效能投诉受理机制,设立效能投诉中心,明确工作职责、程序,畅通电话投诉、网上投诉、信函投诉以及现场投诉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就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办理方式、时限以及对投诉人答复的时间、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做好登记,严格按照信访举报程序进行处理。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需要转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办理的,要跟踪督查调查处理结果。对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效能的行为,应建议采取组织处理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并逐步规范组织处理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在认真总结我区7个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注重借鉴外省(区、市)的经验,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效能建设或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和效能投诉中心的建立情况及时报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