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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国资党发[2006]12号
【颁布时间】 2006-03-27
【实施时间】 2006-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招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招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招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防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现就加强省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是企业招投标工作的内部监督主体。企业成立招投标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必须有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参加。企业领导要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监督保障作用。
  
  二、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企业的工程项目、产权交易、大宗物资采购等各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文件制定、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评委确定和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环节,纪检监察机构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开标前,必须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验标;定标后,招标结果须经纪检监察机构签字后方可生效。
  
  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坚持依法监督,独立行使监督权,重点对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和招投标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督促纠正,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地进行。对制标、评标等技术工作不参与意见,不干预评委的正常评、定标工作,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
  
  四、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受理投标人、其它组织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的行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泄露招投标保密信息、徇私舞弊、收受招投标人贿赂的行为。
  
  五、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熟悉招投标业务,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加强与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协助招投标业务部门建立完善招投标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使招投标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六、企业纪检监察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纪,带头执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遵守监督纪律,保守工作机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规定的,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七、各企业对落实本意见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总结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八、委直属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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