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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颁布时间】 2006-03-28
【实施时间】 2006-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豆罗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管、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居住建筑物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其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范围和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使用权的,视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位置图和效果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在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作出决定。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数量、时间、造型、用材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
  
  第十三条 需要在户外张贴、悬挂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悬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的,应当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悬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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