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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6]32号
【颁布时间】 2006-03-27
【实施时间】 2006-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关于中心区主、次干道、主要出城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八)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九)云岩、南明、小河区政府
  
  1、配合市有关部门对中心城区18条主干道和4个出城口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的整治工作。
  
  2、负责组织区城管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除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的地段以外)主、次干道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摸底调查和督促整治和依法拆除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普查阶段(4月1日-4月20日)。市法制办会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拟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整治的通告》并向全市正式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约见新闻媒体详尽说明,组织各新闻媒体对此次整治工作进行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市和各区按职责分工组织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四个出城口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及门头设置情况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和登记建档工作。
  
  (二)制定整改方案或自行整改阶段(4月20日-6月20日)。由市、区按分工根据调查的情况,就每条路、每一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和门头设施逐块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凡依法认定须拆除的,由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向设置单位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需进行整改的,由市、区综合执法部门提出整改内容、要求,向设置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依法拆除阶段(7月1日-8月15日)。依据相关法规和市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的决定,由市和各区按照职责分工,对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未自行拆除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及门头设施组织强制拆除。
  
  (四)验收和规范管理阶段(8月15日-8月30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区按照整治标准和要求逐一检查验收,整治工作达不到要求,由责任单位(区)负责督促实施,直至验收合格。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定进一步理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及门头设施设置审批和规范管理的相关规定措施,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七、经费保障
  
  鉴于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拆除工作尤为艰巨,为尽可能地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大部分拆除工作需在夜间进行,同时还需一定的机械设备配合,经对18条主干道、四个出城口初步测算,拆除经费约200万元,纳入市级财政经费预算,市财政先期拨付50万元,作为整治工作前期启动经费。各相关区按范围分工涉及的整治经费纳入各区级财政经费预算,市级财政根据各区整治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资金。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市规划管理局
  
  
  
  市工商管理局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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