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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审定相关情况,最终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退出审核表》“县级审定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公章); 2.县级审定后将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批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县、乡、村、组张榜公示;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后,填写县级《退出报告单》,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30日前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委,并于5月31日前在“国家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退出报告单》上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个案信息;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批复审定情况后,应要求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对象本人或家属说明退出原因,同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对象的《奖励扶助光荣证》年审栏内加盖年审章,由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同时将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奖励扶助光荣证》收回。 (四)省市备案 1.市级人口计生委将县级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情况汇总备案,并于5月15日前将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2.省人口计生委将全省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情况汇总备案,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八条 每名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的档案要求保存《退出审核表》和退出对象本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复印件,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的档案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保管;乡级人民政府需保存《退出报告单》和《信息变更报告单》。 第九条 对因未年审或年审不及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奖励扶助对象导致执行政策出现重大偏差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单位,依照《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对于隐瞒不报、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奖励扶助金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