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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口计生委[2006]21号
【颁布时间】 2006-03-28
【实施时间】 2006-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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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总结评估阶段
  
  12月31日前,各地以省辖市为单位,将当年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书面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同时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清单汇总通过省人口计生信息网络上报给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的抽调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调研评估。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是奖励扶助工作的直接组织者,领导班子应有一名成员主管奖励扶助工作,并成立由各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让广大干部和群众充分了解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充分发挥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效应,在全社会营造少生优生、男女平等、计划生育光荣的浓厚氛围,使“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地在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同时,要认真落实并进一步完善现行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造成的困难家庭进行扶助,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更多地分享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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