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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19号
【颁布时间】 2006-03-27
【实施时间】 2006-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5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监察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确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性
  
  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是促进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加快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促进政务公开,使全省政府机关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公务员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佩证样式和佩戴要求
  
  岗位佩证分为胸牌和桌牌2种。省直机关胸牌样式,按《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工作名牌样式的通知》(鲁人〔1999〕34号)执行;桌牌样式附后。省以下政府机关可参照执行。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佩证上岗制度,桌牌放在办公桌醒目位置,胸牌佩在左胸前上方,在办公室及接待群众来访时均应佩带胸牌。
  
  佩证上岗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转变机关作风和加强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模范遵纪守法,做到行为规范、举止端庄、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树立和维护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对实行佩证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机关要加强对佩证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厅)牵头,人事、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佩证上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执行好的部门予以表扬,对执行不好的部门通报批评,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部门负责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全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佩证上岗制度,自觉佩证上岗。
  
  省政府各部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按照牌证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的要求,分别制作牌证,并以部门为单位统一编号,确保佩证上岗工作的规范统一。省政府各部门要在2006年4月底前做好佩证上岗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省政府机关佩证上岗制度落到实处,省人事厅、监察厅将于上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抽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各设区的市政府办公室(厅)要于6月底前将当地政府机关佩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1.胸牌样式(略)
  
  2.桌牌样式(1)(略)
  
  3.桌牌样式(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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