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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粤司办[2006]63号
【颁布时间】 2006-03-22
【实施时间】 2006-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6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原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赴外国出庭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原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赴外国出庭问题的请示》(深司[2006]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5)72号]要求,省厅于2005年9月7日下发了《关于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统一登记和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司办(2005)222号],全省已于同年9月20日完成审核登记和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广东省)》工作,并于同年9月28日在《南方日报》A7-9版及我厅门户网站公告,查原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所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能入编我厅的《司法鉴定名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原深圳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所已不适宜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95号部长令)第二十七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我厅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了《关于对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所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粤司办(2005)289号]。
  
  鉴于上述情况,深圳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所因未能编入司法鉴定名册,故其于2005年9月28日已不宜接受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的鉴定委托,在受委托主体的司法鉴定资格已被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原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所及原执业鉴定人郭鸿雁、陈薇、赵小林等更不宜于2005年11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为维护我国司法鉴定的良好形象,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我省的司法鉴定管理,省厅认为,对郭鸿雁、陈薇、赵小林不能发回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重新印制发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此复。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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