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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规范担保行为。严格规范资产抵押、质押、留置等行为。未经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单位性质分别处理。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提供担保;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提供担保行为时,必须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 五、严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审计部门要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作为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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