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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监发[2006]39号
【颁布时间】 2006-03-16
【实施时间】 2006-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6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物价部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陕西省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物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物价局其他领导担任,成员省局各处室及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省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应对价格异动事件预案,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的具体规定;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报请省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有关应急预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政策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对全省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七条 一般价格异动警情的预案
  
  (一)发生价格异动警情后,应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预案,价格异动地的物价部门相关人员要迅速各就各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上一级物价部门应对出现价格异动地区的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进行及时指导,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帮助指导。
  
  (二)启动一般价格异动警情的价格监测报告和值班制度。价格异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商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价格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异动地的物价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如遇紧急情况,则启动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值班制度。
  
  (三)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各项处罚规定;通报政府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对群众的价格举报,价格异动地的物价部门要及时调查取证,对确属价格违法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劝阻,防止其跟风涨价,推波助澜。
  
  第八条 较大价格异动警情的预案
  
  (一)出现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后,迅速启动较大价格异动警情的监测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二)启用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规定。
  
  (三)按法定程序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价格。
  
  第九条 重大价格异动警情的预案
  
  (一)启动重大价格异动警情的监测报告和值班制度,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二)提请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在我省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四章 预案启动
  
  第十条 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由省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策并启动预案。
  
  第十一条 预案启动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省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时,立即开展应急工作,迅速掌握情况,准确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类型,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省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步,由省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开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类型和趋势,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价格异动事件结束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并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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