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督促各地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具体包括:抓紧做好市、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积极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 3.督促各地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绿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四线"规划管制制度。 (三)各地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发挥近期建设规划调控作用的情况。 1.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抓紧组织开展2006-2010年 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豫建规园〔2005〕97号)精神的情况。 2.督促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编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市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市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督促各地城市规划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在近期建设规划中提出本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报告。 (四)各地加大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的工作力度,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建设的情况。 1.督促各地强化市、县一级规划行政管理权的集中统一管理,将各类开发区纳入城市规划并集中统一管理。 2.督促各地落实城市主要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机场和火车站等城市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3.督促各地认真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 4.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与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并发挥其效能。 5.督促各地加大规划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公示、听证、信息查询等公众参与制度,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城市规划展示馆建设工作。 (五)各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 1.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 2.督促各地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 3.督促各地的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详细规划在征得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观部门审批的情况。 4.检查各地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的论证及公示情况;按程序审批以及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的情况;在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其规划或设计方案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 三、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季度: 出台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组建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办事机构;调研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季度: 召开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举办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培训班,对市、县(市)参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人员进行培训;调查研究,对各地经验做法和自查自检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更加有效开展工作的方法。 第三季度: 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各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季度: 对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检查和年度总结,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和总结情况并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全省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