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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西政办[2006]19号
【颁布时间】 2006-03-14
【实施时间】 2006-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7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乡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乡镇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乡镇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乡镇事业单位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第四条 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乡镇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乡镇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市、县、行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并成立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主管部门人员和相应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代表组成。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严格按下列聘用程序进行:
  
  1、乡镇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聘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公开招聘、选聘等形式,由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2、乡镇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一)公布拟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工作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七)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约定试用期时,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 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般为3-5年。
  
  对工龄已满25年、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长期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长期聘用合同。
  
  第十条 各乡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人事、财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青海省人事厅印制的《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须经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第四章 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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