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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06]9号
【颁布时间】 2006-03-15
【实施时间】 2006-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7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1、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2、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以及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3、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4、不准跳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5、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6、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应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建立考生接待制度,在录取工作阶段前后各一周内,应明确并公示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咨询监督电话,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上访接待、电话咨询等工作,认真受理招生考试中的群众信访。
  
  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有效监督,落实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办法,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解决;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发现招生考试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严厉查处顶风违纪违规案件,对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市教委监察室。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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