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委
【颁布时间】 2006-03-13
【实施时间】 2006-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7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

本市各有关高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执行国家对港澳学生的收费政策。凡招收港澳学生的上海地方高校,按每生每学年8000元给予专项补助,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待分配预算。
  
  请遵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对港澳学生收费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落实工作,鼓励和支持更多港澳学生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