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执[2006]3号
【颁布时间】 2006-03-07
【实施时间】 2006-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7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分期履行案件到位标的额信息输入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辖区铁路运输法院,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
  
  本院沪高法执[2006]2号“关于明确执行标的到位率定义的通知”下发后,不少法院的同志来电询问有关和解执行分期履行案件的到位标的额信息如何输入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为保证对案件执行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已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在“实际到位标的额”的空栏中,信息输入应当按结案时实际履行的标的额输入;结案后分期履行到位的情况,执行人员掌握的,亦应及时补充输入。
  
  为了提高执行和解案件到位标的额的相对准确性,避免重复计算,在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制作报表时均应以沪高法执[2006]2号通知的要求进行统计。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