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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6]40号
【颁布时间】 2006-03-07
【实施时间】 2006-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7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严格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履行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职责,主动支持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执法监察。从2006年开始,凡出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制止、打击不力的,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不能落实的,征地和用地税费欠缴的,除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责任,必要时暂停该辖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严格领导责任追究。市政府将加强对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土地管理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对责任落实、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在耕地保护、土地市场建设、执法监察落实和违法用地处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对因工作不力,一年内辖区多次发生较大土地违法案件,或发生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或发生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违法占地建设,或因组织不力导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不到位、影响恶劣的,要按照《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在全市通报,同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好对土地管理工作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宣传,努力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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