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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书面申请; (二)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 (三)工程设计图; (四)施工方案; (五)身份证明; (六)有关资格资质证明;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心城区外环线(即省道703线,不包括省道703线)内的公路用地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经规划、建设、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规划、建设、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申请人在规划、建设、公路路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前,持相关手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其他户外广告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所有户外广告审批项目应当全部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对未经上一个部门审查批准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申请,相关部门不得予以受理或者审批。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场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其中,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其中,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其他户外广告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未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的行政处罚,由原处罚主体依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淄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淄政发〔1997〕19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