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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湘潭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同时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2.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3.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4.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因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对象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监察内容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和审批情况 1.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2.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3.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4.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5.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6.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和监督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4.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5.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6.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7.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8.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2.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4.是否研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勤政廉政情况 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3.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4.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六、工作步骤 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部署阶段(2006年1月~3月)。各县(市)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并于2006年3月30日前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