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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陕工商函字[2006]43号
【颁布时间】 2006-03-03
【实施时间】 2006-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7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意见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12月31日,吴仪副总理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情况的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批示对前一阶段由工商总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下一步整治工作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和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主要任务,全力做好整治工作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今年广告监管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要以医疗、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为重点,在前一阶段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分品种、分季度、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上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下半年集中整治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重点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陕工商字〔2005〕34号)文件中列举的6种违法行为。同时要结合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抓好对春耕、秋播季节农药、化肥、种子广告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陕工商函字〔2004〕41号)文件中列举的五类农资广告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广告市场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监管
  
  二、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广告市场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监管
    一是强化对广告主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作为打击重点,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要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根据具体违法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降低信誉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积极协调药品、卫生等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资质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二是强化对广告公司的监管,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督促广告公司建立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操作,自觉拒绝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广告。对设计制作代理虚假违法广告,甚至为牟取经济利益,帮助广告主弄虚作假的,要严厉惩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扰乱广告经营秩序的广告公司,要清除出广告市场。三是加强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体系。会同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进一步落实广告媒介单位发布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责任人要一查到底。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法规培训和日常管理,督促媒体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提高媒体的审查把关意识和作用。倡导媒介单位加强自律,向社会公布诚信宣言,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同时要认真做好2005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工作,强化广告法制意识,依法规范广告经营活动。
  
  三、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完善防范虚假违法广告的长效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总结前一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要继续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办事程序,特别是要发挥宣传、监察、纠风办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真正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等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落实广告监测制度、执法办案协调制度、广告信用制度、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违法广告活动主体退出机制等制度,要从集中性、阶段性的专项整治逐步转变到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实现对广告市场的标本兼治、长效治理;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动态指导和重点督察。切实履行牵头单位的职责,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督察。对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切实履行职责。省局在每季度要确定几个重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进行督办,排除阻力,一查到底。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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