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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广告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进行纳税申报和足额纳税的; (三)采取伪造、隐匿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广告代理业收入减除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单位:元 序号 经营项目名称 合同号码 营业收入 受托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名称 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应税收入 1 2 3 4 5 6=3-5 合计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1、适用范围:广告代理业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使用。 2、营业收入:广告代理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