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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01
【实施时间】 2006-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8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企业设置广告牌的有关规定

根据市有关会议精神,为着力打造以香港路为轴心的金融一条街,进一步为我市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更好地发挥广告在宣传企业和美化城市方面的作用,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城管办针对规范设置金融企业广告牌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金融企业广告牌设置应服从于全市规划统一布局,遵循既有利于美化亮化城市,又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原则。
  
  二、在取得房屋产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各金融企业在本市的总部管辖机关(分行、分公司)可在办公住所附近指定路段设立路牌灯箱广告和门头楼顶广告各1处,路牌规格控制高度为9米以下,门头楼顶广告按技术规范执行。
  
  在同一楼宇内办公的多家金融企业可设一处立牌供多家使用。此种情况由房屋产权人牵头统一办理。各金融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可设立与门头墙一体的字号,不得悬挂突出式的离墙广告和灯箱路牌。
  
  三、广告牌的设计要新颖,体现企业特点,做到亮化、美化、多样化相统一。式样和标准由户外广告联审办审核同意后严格按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金融企业申请设立广告牌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设立广告牌的金融企业的资质情况,可由市经贸委出具证明。
  
  五、原有金融企业广告牌到期后,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中介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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