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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鉴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履行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情况纳入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质量管理评估考核。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以前拟定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并依照《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要求予以公示。 第五条 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遵守鉴定规则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不泄露国家秘密、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取费用,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五)遵守回避制度,不私自接触委托案件的当事人; (六)不损坏、丢失当事人鉴定资料; (七)按时完成鉴定事项。 (八)依法按时出庭作证。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履行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情况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