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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劳社监字[2006]45号
【颁布时间】 2006-02-27
【实施时间】 2006-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8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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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解决好人员、经费、装备等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应占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按监察机构的编制配齐监察人员。把好入口关,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的规定,将熟悉劳动保障业务,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劳动保障监察员,特别是新上岗的监察员,要认真学习劳动保障和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准确掌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法律适用,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
  
  4、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据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规章和管理制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从根本上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法、公开、公正。积极推行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案卷管理工作,案卷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归档完整、规范。努力提高各类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质量,报表要及时、准确。市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配备微机,建立电子信箱,以便传输有关资料、文件、报表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开通网上咨询服务和受理举报,实现微机化管理。
  
  5、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的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落实、协调、指导和检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工作。今年省厅要对部分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组织监察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安排今年工作时,要立足全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保证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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