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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2-23
【实施时间】 2006-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8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执法局清理整治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同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和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本系统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并于2月30日前报市综合执法局。
  
  3.加强监督检查。市综合执法局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处理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市政府督察室要切实搞好督促和监察,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
  
  4.加大执法力度。对应予拆除的各类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权属单位和权属人必须在《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通告》(鞍政发〔2006〕4号)发布后的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强行拆除并以料抵工;对于干扰、阻挠清理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教育无效的,依法实行必要的行政和治安处罚;对不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5.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告经营者及群众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报社、电台、电视台要设立专版和专题,对清理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宣传和表扬,对清理整治工作较差、行动迟缓的单位及时予以批评和曝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促进清理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市综合执法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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