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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表扬对体育运动有具体贡献之运动选手、教练、团队及个人,鼓励具有令人感佩之运动精神及事迹,设置精英奖;其奖项及奖励资格如下: 一、最佳男运动员奖:运动成绩优异,为国争光,对国家有具体贡献之男性运动选手。 二、最佳女运动员奖:运动成绩优异,为国争光,对国家有具体贡献之女性运动选手。 三、最佳教练奖:培训运动选手成绩优异,为国争光,对国家有具体贡献之教练。 四、最佳运动团队奖:于各类运动竞赛有杰出表现之运动团队。 五、基层体育奉献奖:从事基层选手培训工作,尽心尽力,具有令人感佩之事迹者。 六、全民运动推展奖:积极推展全民运动,绩效卓著,有具体事迹者。 七、最佳运动精神奖:具有令人感佩之运动精神,足为国人效法者。 八、终身成就奖:终身对于我国体育运动推展具有重大贡献,足为国人典范者。 第 3 条 除终身成就奖外,符合前条各款奖励资格者,得由教育部、本会及下列机关团体,择一奖项推荐之: 一、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 二、全国性体育团体、台湾省体育会、台北市体育会、高雄市体育会及各县市体育会。 三、各级学校。 四、媒体机构。 第 4 条 本会为评选精英奖各奖项之得奖人,得聘请媒体、体育团体代表、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及其他公正人士筹组评审会,就前条受推荐人选评选之。 前项评审会由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组成,置召集人一人,由评审委员互选产生;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 本会应派员列席评审会议。 第 5 条 精英奖之评审,应由评审委员依下列程序进行之: 一、初选:就第三条之受推荐人选,评选出各款奖项之入围名单,各奖项入围人数或团队以不超过五名为原则。终身成就奖得奖人由评审会讨论决定之。 二、决选:就前款入围名单,评选出各奖项之得奖人。 各奖项受推荐人选经评定皆未达奖励规定时,该奖项得从缺。 第 6 条 精英奖入围之个人或团队,由本会颁发入围奖座及证书,并办理茶会予以表扬。 精英奖得奖之个人或团队,由本会颁发奖座及证书,并于精英奖颁奖典礼中予以表扬。 第 7 条 精英奖各奖项之评选事迹,除终身成就奖及基层体育奉献奖外,应以前一年精英奖推荐收件截止之次日起,至本年精英奖推荐收件截止日止之优异表现认定之。 第 8 条 精英奖入围或得奖之评选事迹,经证实为不实者,本会应撤销其得奖资格并追缴奖座及证书。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