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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司法院为贯彻人事公开,设人事评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评议一般人事案件,特订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优秀人员之选拔事项。 二、本院暨所属人员进修及出国研习之评议。 三、其他有关交办事项之评议。 第 3 条 本会由本院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厅厅长、人事处处长等担任委员。 第 4 条 本会开会时,由秘书长召集并担任主席;秘书长不克出席时,由副秘书长代理之。秘书长、副秘书长均不克出席时,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之。前项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其决议应由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5 条 本会出列席人员,对会议情形应严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议案时,应自行回避。 第 6 条 本会出列席人员,对会议情形应严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议案时,应自行回避 第 7 条 本会评议结果,经报请院长核定后分别处理。 第 8 条 本会评议之案件,其幕僚作业由本院人事处办理之。 第 9 条 本规则自核定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