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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本署付款凭单、收支及分录转帐传票之编制。 六、本署各项补助、委办计划经费之审核、拨款及保留。 七、本署各项补助、委办计划执行机关帐务之查核及辅导。 八、本署计划经费处理相关规定之拟订及辅导。 九、本署岁出应付款保留之审核、申请及分配预算之编制。 十、本署会计报告、执行状况月报表、半年结算及年度决算之编制。 十一、各类帐簿及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 十二、审计机关抽查各项计划抽查报告之处理。 十三、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十四、其他有关会计、岁计及临时交办业务之处理。 第 14 条 统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署与所属机关农粮公务统计方案之拟订、策划及督导。 二、农粮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审定、分析、汇编及统一发布。 三、农粮类相关公务统计报表之编审及统计资料之提供。 四、农户抽样调查、稻谷生产成本调查等之规划、执行、督导及分析等。 五、农粮统计资料档案之建立、管理及应用,主要农粮产品生产及进出口量值、农粮统计要览等统计书刊编制。 六、本署及所属机关农粮统计调查实施计划之研订、辅导、审核。 七、所属机关与县市政府农粮统计业务之辅导及考核。 八、本署及所属机关统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九、其他有关农粮统计事项。 第 15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及宣导。 二、本署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检举事项之处理。 三、政风兴革事项及考核奖惩之建议。 四、本署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及资料之审核。 五、公务机密之维护及泄密事件之查处。 六、本署陈情请愿案件之协助处理。 七、专案性机关安全维护之策划。 八、本署及所属机关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九、所属机关农会仓储查核业务之辅导及管考。 十、所属机关农会仓储查核人员之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审核。 十一、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6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本署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署长、副署长不在署时署务之代理。 五、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六、职责上应随时提请署长、副署长注意之事项。 七、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组室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三、文稿审核或代判。 四、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 五、各科工作与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六、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七、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副组长襄助组长处理组务。 第 18 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科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 二、业务计划及重要文稿之撰拟。 三、科务工作之分配及执行进度之查询。 四、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 五、主管文稿之初核。 六、所属职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 七、科务例行之处理及核签。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9 条 专门委员、秘书、技正、视察、专员、技士、科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0 条 本署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1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22 条 各科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组室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组室意见不同时,陈由署长、副署长核定之。 第 23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4 条 本署设主管会报,由署长、副署长、主任秘书、组长、室主任及其他经指定之有关人员组成。 第 25 条 本署为加强与地方农政工作之联系,得举行会报。 第 26 条 本署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7 条 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本细则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