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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9 条 坑道式火药库之设置位置、构造及设备,应依下列规定: 一、库房应选择岩磐坚固、地表无建筑物及人群聚集之地下坑道内设置。 二、库房四周岩磐厚度应依附表三规定。 三、库房应为钢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加强砖建造之坚固防潮构造,并设有通风设施;地质条件良好、岩磐强度足资自撑而安全无虑者,得以水泥涂敷,并设壁板。 四、库房内面应设天花板、壁板及地板,并不得露出铁类或易生火花之其他金属类;其地板至天花板高度应在二公尺以上。 五、库房入口应设两道防盗门扉,并加锁,外侧门扉使用厚度三公厘以上之铁板或钢板制作,内侧门扉为木制;坑道入口应加设铁条或钢条制造之防盗栅门,并加锁。 六、库房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库房外坑道施设照明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型电灯及自动断电器。 七、看守房应设于坑口两旁。但因受地形限制者,得自坑口起算三十公尺以内之可监视范围内设置。 第 10 条 炸药库与雷管库间应设挡墙或具天然掩护体;挡墙得为泥土堆筑、木架填土、砖石构筑或钢筋混凝土,各种挡墙或天然掩护体之趾部距火药库外壁趾部距离应在一公尺至五公尺之间,挡墙或天然掩护体掩护之长度应使雷管库与炸药库之边缘不能通视,并应依下列规定: 一、土堤挡墙: (一)堤顶宽度应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与火药库顶齐。 (二)土堤坡度四十五度以下。 (三)土堤地基及构筑应坚实稳固,表土敷种草皮保固。 二、木架填土挡墙: (一)堤顶宽度应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与火药库顶齐。 (二)挡面坡度在五十度至五十五度。 (三)架构内以泥(沙)土填实;填充泥土有沙混合者,泥土之比率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三、砖石(砖石砌水泥)挡墙: (一)堤顶宽度应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与火药库顶齐。 (二)堤顶至堤趾成垂直。 (三)地基以混凝土补强使堤身稳固。 四、钢筋混凝土挡墙: (一)堤顶宽度应在五十公分以上,高度至少与火药库顶齐。 (二)堤顶至堤趾成垂直。 (三)地基以混凝土补强使堤身稳固。 五、天然掩护体: (一)堤顶宽度应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与火药库顶齐。 (二)坡度四十五度以下。 (三)表土敷种草皮保固。 第 11 条 火药库兴建完竣后,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于会同查验时,得就下列事项提供意见: 一、特定点线资料。 二、防窃设施。 三、消防安全设备。 四、其他有关安全及消防事项。 第 12 条 火药库设置登记证有效期限最长以五年为限。 第 13 条 火药库设置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得检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展延并换发登记证: 一、工程合约书或工期展延证明文件。 二、火药库设置单位同意书。 三、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换发登记证时,因矿业权展限、工程展延或火药库用地续租办理中,提出证明文件者,得予核发登记证,但有效期限最长以一年为限。 第 14 条 火药库因环境变迁致安全距离不合规定者,应即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减储存量,并将火药库设置登记证送请变更。 第 1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