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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九二一震灾震损公寓大厦原地重建融资额度及利息补贴作业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震损公寓大厦重建事业实施者 (以下简称实施者) ,得申请重建建筑融资奖励 (以下简称融资奖励) :
  
  一采都市更新方式办理原地重建者。
  
  二建筑设计符合强震区耐震规定,并采钢骨构造建造者。
  
  第 3 条
  
  实施者得于领取重建建造执照后,检附下列文件向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申请融资奖励:
  
  一申请书。
  
  二建造执照影印本。
  
  三采用钢骨构造及钢筋混凝土构造造价比较表。
  
  四其他文件
  
  第 4 条
  
  融资奖励金额应以该重建工程采用钢骨构造与钢筋混凝土构造相比较,所增加之工程造价差额与总楼地板面积之乘积核算。
  
  前项增加之工程造价差额包含地下层,并依下表造价标准计算:
  
  ┌──────┬───┬───┬───┬───┬───┬───┐
  │钢骨构造 │二一○│二一○│二一○│二一○│二二○│二四○│
  │ │○○ │○○ │○○ │○○ │○○ │○○ │
  ├──────┼───┼───┼───┼───┼───┼───┤
  │钢筋混凝土构│一四○│一五○│一六○│一八○│一九○│二一○│
  │造 │○○ │○○ │○○ │○○ │○○ │○○ │
  ├──────┼───┼───┼───┼───┼───┼───┤
  │构造别 │一至三│四至五│六至八│九至十│十三至│十七层│
  │每平方公尺新│层楼 │层楼 │层楼 │二层楼│十六层│楼以上│
  │台币(元) │ │ │ │ │楼 │ │
  │地上楼层别 │ │ │ │ │ │ │
  └──────┴───┴───┴───┴───┴───┴───┘
  
  第 5 条
  
  本部受理实施者申请,应于申请案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审查完竣,符合条件者核发融资奖励证明。不符条件者,应限期令其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驳回其申请。
  
  前项证明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重建案名称、基地位置及实施者。
  
  二建筑融资奖励原因。
  
  三融资奖励金额及利率。
  
  四其他事项。
  
  第 6 条
  
  实施者为办理公寓大厦重建,得洽金融机构办理建筑融资。前项建筑融资由金融机构以自有资金贷放,并由最大债权银行担任主办银行,其额度及利率由主办银行召集各参贷金融机构与实施者议定。实施者得持经本部核发之融资奖励证明,就其载明之融资奖励金额部分,洽金融机构同意后,于前项议定之建筑融资金额中,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计息。金融机构同意后,得按前项之融资奖励金额向本部申请无息融资。前项无息融资申请金额非以固定年利率百分之二计息融资予实施者或为金融机构自行融资奖励实施者部分,本部不予受理。
  
  第 7 条
  
  金融机构向本部申请无息融资金额,应检送下列文件:
  
  一无息融资申请书。
  
  二受理九二一震损公寓大厦重建建筑融资清单。
  
  三无息融资专户帐号。
  
  四重建建筑融资契约书。
  
  五本部核发之建筑融资奖励证明影本。
  
  六其他文件。
  
  第 8 条
  
  本部受理前条无息融资申请案,应于申请案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竣,对于核准之申请案,得将其金额一次拨入金融机构设置之专户控管,由金融机构依工程进度分批拨付实施者。不符条件者,应限期令其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驳回其申请。
  
  前项无息融资金额之核拨作业另以契约定之。
  
  第 9 条
  
  无息融资期限以实施者向金融机构建筑融资所定期限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前项无息融资期限,应于无息融资契约中明定。期限届满,金融机构应将款项偿还本部。
  
  第 10 条
  
  申请融资奖励之重建工程办理变更设计,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融资奖励证明中或核发融资奖励证明后,未拨付无息融资金额前,实施者得依规定重新申请。但以一次为限。
  
  二拨付无息融资金额后,办理变更设计者,不得重新申请融资奖励。因变更设计,致增加总楼地板面积时,不得申请拨补融资奖励差额,其减少总楼地板面积者,本部应按减少之楼地板面积计算其融资奖励差额,向金融机构追回无息融资金额。
  
  三拨付无息融资金额后,变更设计为非钢骨构造时,本部应向金融机构追回已拨付之无息融资金额,该工程并不得再重新申请融资奖励。
  
  重建工程办理变更设计,除有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免向建筑主管机关申办变更设计,得于竣工后一次报验者外,实施者应主动函知金融机构及本部,并应明定于与金融机构签定之建筑融资契约中。
  
  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本部追回已拨付之无息融资金额时,应副知实施者。金融机构得自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发生之时起,就追回之融资奖励金额额度,按其与实施者原议定之利率计息。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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