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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蒙藏委员会依本会组织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左列各处设置办事处: 归化,西宁,康定,拉萨, 前项设处地点,还有增减变更必要时,由蒙藏委员会呈请办理之。 第 2 条 各办事处承蒙藏委员会之指挥监督,办理左列各项事务: 甲关于宣达中央政情事项; 乙关于查报蒙藏情形事项; 丙关于传递公文事项; 丁关于照料公务人员事项; 戊关于整理台站事项; 己关于筹办台站员丁生计教育事项; 庚其他特交事项。 第 3 条 各办事处设处长一人简任,副处长一人荐任,均由蒙藏委员会遴员呈请任命之。 第 4 条 各办事处设秘书一人荐任,处员二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二人至四人。 第 5 条 各办事处得设无线电台及其必需之电务人员。 第 6 条 各办事处及所属台站电台经费,由各该处造具预算书呈由蒙藏委员会核定,转请政府拨发。 第 7 条 各办事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 8 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蒙藏委员会呈准修正之。 第 9 条 本条例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