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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处西藏班禅大师驻京办事机关,定名为西藏班禅驻京办事处。 第 2 条 本处直属于班禅大师,受蒙藏委员会之监督指导。 第 3 条 本处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由班禅大师直接委派,呈报蒙藏委员会备案。 第 4 条 处长综理全处事务,以副处长襄助之。 第 5 条 本处设汉、藏文秘书各一人,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办理要事务暨总核各科文稿。 第 6 条 本处设左列各科: 一总务科 二政务科 三教务科 第 7 条 总务科分文书、会计、庶务三股,其职掌如左: 一关于撰拟例行文稿及收发、缮写并保管印信事项; 二关于经费出纳及编制预算事项; 三关于公用物品购置、保管及交际事项; 四关于不其他各科事项。 第 8 条 政务科分设计、调查、统计三股,其职掌如左: 一关于政治兴革建设之建议事项; 二关于编制各种调查表册及实地调查事项; 三关于搜集统计材料及绘制统计图事项; 四其他有关政务事项。 第 9 条 教务科分指导、编译、宣传三股,其职掌如左: 一关于改善宗教及一切指导事项; 二关于翻译汉、藏文及编辑刊物事项; 三关于宣传党义、教义、及撰拟宣传品事项; 四其他有关宣传事项。 第 10 条 本处设科长三人,主任、股员各九人,书记五人,秉承长官命令,分别办理各科股事务。 第 11 条 本处还必要时,得聘用顾问、谘议。 第 12 条 本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 13 条 本大纲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