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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制订、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抓紧清理《条例》颁布前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规定,凡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修改,对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要予以废止。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举报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制订证据登记保存制度、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规范等,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七、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长效机制 各地要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紧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全面建立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失信惩戒体系为内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扩大日常巡视检查的覆盖面,广泛收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诚信基础数据档案。依法加大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布,以警示违法者。 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要求,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用人单位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保证监察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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