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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③其他赔偿主体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赔偿主体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能够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其他赔偿主体”主要包括雇主、车主、幼儿园、学校等单位、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单位)、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监护人。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4、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构成犯罪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要求赔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只能提起国家赔偿,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保险公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在实施该制度的有关规定尚未出台前,一般不能向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及标准 1、赔偿原则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原则。被告人应负赔偿责任与被告人有无赔偿能力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应负赔偿责任是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规定。有无赔偿能力是被告人的实际赔偿支付能力问题,是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因此,一般案件原则上应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损失全额判赔,但是,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和一些特殊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处。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赔偿范围及标准。《解释》为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统一的赔偿范围与标准。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执行此《解释》的规定,但精神损害赔偿因刑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予赔偿,故应除外。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是财产性损失,故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连带责任问题 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应当以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确定各被告人的具体赔偿数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应当在分清被告人各自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总额,并要求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