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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咸政办发[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2-14
【实施时间】 2006-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9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邮政服务“三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2005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支持邮政部门做好服务“三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在《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5]27号文件)中明确指出,鼓励邮政在农村地区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有关业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做好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对邮政服务“三农”的意义、措施以及为邮政服务“三农”创造宽松有利条件提出了明确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邮政服务“三农”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邮政服务“三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邮政服务“三农”是新时期党委、政府赋予邮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农村地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的需要。当前,农村地区正经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广大农民对于各类物质和文化产品的需求日益广泛,农村现有各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在这一过程中,邮政部门利用自身品牌、网络和人员优势,在农村地区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有关业务,是一件很有意义、大有前途的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关心、扶持这项工作的开展,通过适当的政策倾斜和费用减免,鼓励邮政部门把服务“三农”工作进一步做大做强,为党和政府分忧,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好务。
  
  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倾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省政府办公厅122号文件是指导我市具体做好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等三个方面就如何做好邮政服务“三农”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是做好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关键。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定期听取邮政部门开展“三农”服务工作的汇报,安排邮政参加农口有关会议,在信息沟通、城镇规划、选址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为邮政服务“三农”提供支持与帮助。农业部门要为邮政开展“三农”服务提供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撑,免费为邮政部门提供病虫害情报信息,帮助邮政部门建设村级“三农”服务站。原则上每个县(市、区)邮政部门只需办理一个经营许可总证,各个乡镇的“三农”服务站不需单独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但要到当地农业部门备案。
  
  工商部门要大力支持邮政开展连锁配送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和日常消费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村级“三农”服务站与邮政从属业务代办关系,其工商登记手续应由“三农”服务站自行办理,工商部门对此应提供便利。
  
  税务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对邮政服务“三农”给予税收优惠。
  
  安监、质监、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邮政服务“三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防止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三是邮政部门要以服务“三农”为己任,按照“高点起步、规范操作、循序渐进、方便群众”的原则,不断加强对“三农”服务站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日常管理,切实为农村和农民搭建一个可靠的物资流通平台。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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