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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公诉人对案件事实的综述和对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的论述可以省略,直接提出定罪和量刑意见。 6、未成年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允许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 7、合议庭、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应当在宣判后分别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必要时,可以当庭对其进行教育。 第十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对家庭、个人的影响; 2、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教训; 3、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判决; 4、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抉择未来人生道路。 第十一条 适用简化审的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未成年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 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四条 在简化审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简化审。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关于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向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分庭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为提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对于分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分庭审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分案起诉: 1、涉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2、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4、分案起诉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 第四条 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起诉书,案号“沪×检未诉[年份]××号-1”表示未成年人案件、“沪×检未诉[年份]××号-2”表示成年人案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少年庭移送案卷原件,向刑庭移送案卷复印件;赃证物品移送刑庭。 第六条 未成年人案件由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理,成年人案件由刑庭审理。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指派公诉人分别出庭。 第八条 人民法院的少年庭和刑庭在证人出庭、定罪量刑等方面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在长宁、普陀、闸北、闵行、虹口、黄浦区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试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