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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国资[2006]17号
【颁布时间】 2006-02-10
【实施时间】 2006-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9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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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目的、意义、作用等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公告的主要内容。
  
  3、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1)国有股持股单位向省国资委提出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申请文件,其中各市管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由各市国资委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文件。
  
  (2)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持股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向省政府申请办理批准股权转让的文件;各市管理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由各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办理批准股权转让的文件。
  
  (3)省政府同意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后,由省国资委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申请文件,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4)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股持股单位需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1)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有关决议文件,包括国有股持股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2)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股权转让背景,股权转让方、标的公司及受让方概况,股权转让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股权转让数量、转让价格情况及分析、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等;
  
  3)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属于协议转让的);
  
  5)上市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7)受让方与上市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8)受让方在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9)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公司长远发展规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三)产权交易管理
  
  1、非上市公司产权交易管理
  
  (1)转让方根据省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委托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征集受让方。
  
  (2)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由转让方重新上报省国资委审批。产权交易机构需提供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交易情况及交易价格降低的主要原因。对原因不明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另行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并在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国资委备案。
  
  (4)企业产权转让审批后转让事项发生调整及变化的,以及超过转让批复文件有效期限的,企业需重新报省国资委审批。
  
  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管理按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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