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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时间】 1993-12-17
【实施时间】 1993-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担任省、部直属中资机构二级机构的正职干部,在港澳地区工作满三年,其配偶可以赴港澳地区居住。其中具备从事工作条件的,可安排适当工作;不具备从事工作条件或已退(离)休的,可作为家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十一、内派干部实行轮换制度。轮换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各派出机关应制定内派干部的轮换计划,按计划进行轮换。中资机构对调回的人员应作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
  
  要严格执行轮换制度。少数领导人员和业务骨干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轮换时,在省、部级机关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并抄送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轮换期。
  
  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情况,可随时将干部调回内地,不受轮换期限制。
  
  十二、轮换回内地的干部,一般在内地工作满一年后,方可再次派赴港澳地区工作。
  
  十三、内派干部执行国家统一的退(离)休制度。到达退(离)休年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派出机关或原单位应为其办理免职手续和退(离)休手续。
  
  十四、对个别到达退(离)休年龄,但工作暂时离不开的领导人员和专业人员,如本人自愿,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省、部级机关商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同意并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可在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同时,按照有关政策办理返聘手续。返聘时间不得超过二年。返聘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高于退(离)休前的标准。
  
  返聘退(离)休干部,列入内派干部编制总数。
  
  十五、凡因不适合在港澳地区工作被原派出单位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决定调回内地的内派干部,各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不得在当地转用,各有关单位不得在其调回内地后又派往港澳地区使用,如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在征得原省、部级派出机关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同意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十六、派出机关、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和中资机构,根据本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内派干部管理工作。
  
  十七、内派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中资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其任免机关负责考核。其他干部由中资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
  
  十八、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分别负责港澳地区内派干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派出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对港澳地区中资机构的内派工勤人员,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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