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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地政士证照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条及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核发或补(换)发地政士证书或地政士开业执照者,应缴纳证照费,每张新台币一千元。
  
  申请以于原开业执照加注延长有效期限方式换发地政士开业执照者,应缴纳加注费,每次新台币五百元。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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