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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6]26号
【颁布时间】 2006-01-23
【实施时间】 2006-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0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的通知

[接上页]

  ├─────────┼──────────┤│
  
  │100~1000 │2.25 ││
  
  │││目,从鉴定机构收到法院委│
  
  │││托书之日起15天内提交鉴│
  
  ├─────────┼──────────┤│
  
  │1000~2000│1.35 │定报告。│
  
  ├─────────┼──────────┤│
  
  │2000~5000│0.72 │2、除单套普通住宅以外的 │
  
  │││其他类型房地产评估项目,│
  
  ├─────────┼──────────┤│
  
  │5000~8000│0.36 ││
  
  │││从鉴定机构收到法院委托│
  
  ├─────────┼──────────┤│
  
  │8000~10000 │0.18 │书之日起30天内提交鉴定│
  
  ├─────────┼──────────┤│
  
  │10000以上 │0.09 │报告。│
  
  └─────────┴──────────┴───────────────┘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
  
  ┌──────────┬────────────┬────────────┐
  
  │评估额(万元)│ 费率(‰以下) │完成时限(天)│
  
  ├──────────┼────────────┼────────────┤
  
  │100以下 │3.6││
  
  │││从鉴定机构收到法院│
  
  ├──────────┼────────────┤│
  
  │100~200│2.7│委托书之日起30天│
  
  ├──────────┼────────────┤│
  
  │200~1000 │1.8│内提交鉴定报告。│
  
  ├──────────┼────────────┤│
  
  │1000~2000│1.35 ││
  
  ├──────────┼────────────┤│
  
  │2000~5000│0.72 ││
  
  ├──────────┼────────────┤│
  
  │5000~10000 │0.25 ││
  
  ├──────────┼────────────┤│
  
  │10000以上 │0.09 ││
  
  └──────────┴────────────┴────────────┘
  
  说明
  
  1、单笔估价业务按上表计算的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2、对于不需评估涉案房地产总价值的项目(如局部装修损害赔偿等),由相关法院及鉴定机构根据项目难易程度,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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