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办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五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委员会议之会议资料及可否议决之过程应予保密。但下列会议资料应于会后立即解密:一经委员会议决议通过之处分书、决定书或其他行政处分之文书。二经委员会议决议通过之行政指导有关文书。三其他经委员会议决议立即解密之事项。 第 3 条 除前条规定外,委员会议之会议资料于该次会议决议通过后六个月自动解密。但法规另有规定、委员会议另有决议或依照本会新闻发布作业规定办理者,不在此限。检察署或法院函请表示意见之案件,相关会议资料除前条但书规定外,于该检察署侦查终结或该法院作成终局判决前,得不解密。 第 4 条 委员会议之会议纪录应以刊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网站之方式主动公开,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次别。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之姓名。 五、参与决议之委员。 六、各项议题之案由。 七、各项议题之决议。 前项会议纪录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 委员会议之会议纪录,除以第一项之方式公开外,并得同时以其他适当方式主动公开。 第 5 条 第二条 之规定,不妨碍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卷宗阅览办法规定申请阅览卷宗之权利。 第 6 条 第二条 及第三条应予保密之资讯解密后,得依档案法及政府资讯公开法之规定提供申请人阅览、抄录或复制。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