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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第 1 条
  
  依法律应处罚金、罚锾者,就其原定数额得提高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规定罚金或罚锾之数额或倍数者,依其规定。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依本条例规定提高罚金罚锾之法律及其倍数,由主管院定之。
  
  第 4 条
  
  本条例修正前所为处罚之裁判,于本条例修正后,其易科罚金、易服劳役依原确定裁判所谕知之标准折算。
  
  第 5 条
  
  第一条 所定得提高倍数之规定,于本条例修正后制定之法律,不适用之;本条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于本条例修正后修正其罚金罚锾数额或法律经全部修正而其罚金罚锾数额未予变更者,亦同。
  
  第 6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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