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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

[接上页]

  二未满六岁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约之医疗院所接受门诊、急诊及住院诊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自行负担之费用,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二万元。
  
  申请伤病医疗补助,应于伤病发生后三个月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向户籍所在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未满六岁之子女伤病医疗补助申请,应向户籍所在地之乡 (镇、市、区) 公所申请医疗补助证后,迳赴保险人特约之医疗院所就诊,并由医疗院所按月造册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
  
  第 10 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规定,并有未满六岁之子女者,应优先获准进入公立托教机构;如子女进入私立托教机构时,得申请儿童托育津贴每人每月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申请儿童托育津贴,应于事实发生后六个月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对申请延长补助者,应派员访视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显改善者,应即停止津贴。但已进入公立托教机构者,得继续接受托育。
  
  第 11 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而无力负担诉讼费用者,得申请法律诉讼补助。其标准最高金额以新台币五万元为限。申请法律诉讼补助,应于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检具相关证明、律师费用收据正本及诉讼或判决书影本各一份,向户籍所在地之主管机关申请。
  
  第 12 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规定,且年满二十岁者,得申请创业贷款补助;其申请资格、程序、补助金额、名额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以办法定之。
  
  第 13 条
  
  办理本条例各项家庭扶助业务所需经费,应由各级政府分别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 14 条
  
  (删除)
  
  第 15 条
  
  本条例所定各项家庭扶助之申请,其所需文件、格式、审核基准、审核程序及经费核拨方式等相关事宜,由各该主管机关定之。
  
  第 16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后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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